被遺忘權(英語:right to be forgotten)是一種在歐盟已經付諸實踐的人權概念。簡而言之,即人們有權利要求移除自己負面或過時的個人身分資訊搜尋結果;但因為產生了與言論自由間的衝突,與可能產生網際網路審查的疑慮,因此引發了爭議,且法律框架仍不明確,當前只有在歐盟實行應當注意,應用時有很嚴格的前提條件。
雖然過去因應歐盟法院要求,Google已經針對歐洲居民「被遺忘權」提供可將個人資訊從Google服務移除服務,不過歐盟法院似乎準備將「被遺忘權」適用範圍擴展到全球地區,意味Google必須提供歐盟地區用戶更徹底的個資移除選項。
歐盟如果通過【被遺忘權】法案,那麼未來企業品牌在Goole等類似的精準行銷將會越來越難,許多過去依賴Google、Facbooke、Uath、Amazon、Liine 、Wechat 、Whatsapp ……的相關廣告業者將面臨開發新的技術或平臺、尋找替代功具,尋找一個更精準、有效、快速的平臺,否則將會讓它們的獲利受到打擊。
- 個人看法則是當資訊的披露與人權資訊的保護與被保護,該筆者是以獲利角度切入,自然影響判決。
從今年歐盟提出的GDPR (一般資料保護規範)開始推行後,不少網路服務為了持續可在歐洲地區經營,包含Google、微軟、Facebook、LINE等跨國營運的網路服務均配合歐盟此項政策進行調整,而部分如洛杉磯時報、聖地牙哥聯合論壇報、芝加哥論壇報、紐約每日新聞等新聞內容網站則是為了避免不必要麻煩,直接選擇阻止歐洲地區網路段連入。
此法案更影響到大型社群媒體的網路服務。而網路資訊服務與新聞媒體、數位行銷工作者更是息息相關,除了個人,那品牌商業,是否也有它的權力?一旦擴權,另一個面向就是被保護的資料搜尋了。
不過,除了Google對此提出抗議,包含希臘、愛爾蘭等歐盟委員也認為歐盟法院提出此項要求,將使過去提倡的歐盟居民「被遺忘權」形同無限上綱,同時也難以界定用戶隱私資料是否存放在歐盟所屬地區境內服務,或是存放在全球服務平台。
在提出抗議內容裡,Google認為各地區對於用戶隱私要求規範標準不一,歐盟法院不應單方面以歐盟用戶「被遺忘權」要求非歐盟所屬地區施行相同規範。但以歐盟法院立場認為,則是建立在確保所有歐盟居民「被遺忘權」適用範圍,除了主張歐盟居民無論身處何處上網,應享有相同「被遺忘權」,同時更認為Google應可藉其定位技術,清楚識別哪些資訊存放在歐盟所屬地區境內。
若Google無法順利說服歐盟法院,意味未來除了Google,包含微軟、Facebook等網路服務廠商也都將面臨相同要求,而歐盟法院預計在2018今年12月11日對此做出裁決。
==過去案例有這些~==
英國兩名商人日前以「被遺忘權」要求Google刪除他們的犯罪紀錄,遭到拒絕,因此告上英國高等法院,法院前天宣判Google部分敗訴,必須刪除其中1人紀錄。該案件也成為英國首例。
綜合媒體報導,兩名提告男子依法不得公布身分,甲男在1990年犯下「偽造帳目罪」,遭判刑4年,要求Google刪除3條有關他犯罪的查詢結果。乙男則是在10多年前犯下「竊聽罪」,遭判刑6個月,並認為案件與自己已無關連,要求Google刪除11條與此罪有關的查詢結果,包括各大媒體對案件的報導連結。Google以「保護公眾利益」為由拒絕,後被以「被遺忘權」告上法院,法官認為乙男有悔意且罪行並未涉及消費者、顧客或投資者,因此判決他勝訴;甲男則因罪行嚴重,且有誤導公眾之虞,獲敗訴判決。
Googel表示將接受裁決,已在接到「被遺忘權」請求後,刪除了80萬頁的搜尋結果,同時聲明他們將努力遵守「被遺忘權」,但不會去刪除符合公共利益的搜索結果。

英國兩名商人日前以「被遺忘權」要求Google刪除他們的犯罪紀錄,遭到Google拒絕,因此告上英國高等法院,法院前天宣判Google部分敗訴。示意圖。
歐盟於2014年通過「被遺忘權」,允許民眾可以要求刪除與自己無關和過時的資訊,此後至少收到240萬件要求刪除搜尋結果請求。不過,若經搜尋引擎業者評估認定搜尋結果攸關公眾利益,勝於個人隱私,就能拒絕刪除。
台灣第一件向法院主張被遺忘權的案件在 2016 年 6 月 21 日由高等法院做出二審判決,雖然判決結果已出,不過一切仍然未有定案。因為台灣 Google 分公司舉證證明搜尋引擎的業務並非有台灣 Google 分公司所掌控,法院也以此為由駁回原告主張。也就是說,還需看看原告與 Google Inc.公司的訴訟判決結果。